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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恐怖情人條款納家暴法規範
Jan 23rd 2015, 15:19

立院三讀 恐怖情人條款納家暴法規範

2015-01-23 23:19:02 聯合報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恐怖情人條款將入法。立法院今晚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或少年,以及特定家庭成員外,未同居的親密伴侶也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可聲請保護令。

近年來家暴案件通報量逐年攀升。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傷害受暴者,也可能對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兒童少年造成負面影響。三讀條文明定,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或少年,以及特定家庭成員將納入核發保護令範圍。

情殺事件頻傳,親密伴侶因難界定關係,是否可納入家暴法規範備受爭議。立法院昨終於修法通過,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準用家暴法訂定的保護措施,也可聲請保護令。而「親密關係伴侶」也明文界定為「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的親密社會互動關係。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近年情殺事件頻傳,經民間團體持續爭取後,才使政府承認同居者暴力也是一種家庭暴力,同意納入「恐怖情人條款」,此條文將於公布後一年施行。

三讀條文也將家暴防治基金入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應設置基金,基金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充、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等相關收入。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未來在防暴基金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後,即可挹注更多社會資源,協助家暴被害人扶助及提供更多預防性服務資源。

李貴敏說,犯罪偵查離犯罪時間最接近,被害人在當時的身心狀態都無法平復,偵查不公開的封閉環境可能強化被害人的恐懼及無助感。三讀條文增訂,被害人可要求陪同偵訊,讓被害人可在專業人士和可信賴的親屬陪同下,以和緩的心情協助檢方完成調查。

修正條文也明確規範,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的加害者,若經認定構成要件不足獲釋,警察機關及家暴防治中心應在接獲通知時立即通知被害人。

三讀條文也將民事通常保護令效期從一年延長至二年,並取消次數限制,同時賦予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並新增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保護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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