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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評論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轉貼)
Apr 1st 2015, 00:16, by green2010

作者green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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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閒聊] 評論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轉貼)

時間Wed Apr 1 00:16:45 2015

(轉貼自宇法討論區) 如您對本文章的想法認同,請在4月1日前,寫e-mail向考選部反應 否則等草案成定局後,以後.......落日條款之後,大家連報名司法官的資格都沒有了 -------------------------------------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項。 三、前開草案(總說明、草案條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之「法 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任何人得於104年4月1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考選規劃司第一科表示意見(傳 真:02-22363672,電子郵 件:000554@mail.moex.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 草案有3個缺失,說明如下: (一)「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表」取得困難 工作經驗的證明,必須加蓋機關(構)印信及負責人章 這個報名條件很有問題 如果你的工作主管或負責人 簽名 呢? 這將造成未來律師們否參加 將取決於的態度 工作經驗著重於客觀事實 就算老闆不同意簽名 你還是確實有工作事實啊 再者,考生準備考試都很低調 考選部卻要考生在報名前,就先知會老闆 這對於考生根本非常不利啊 請站在考生立場思考一下這些問題 因此,我認為只要考生能提出工作證明的相關資料,例如:律師事務所為律師投保的勞健 保紀錄(這很容易取得) (二)工作經驗為何要只限於「法律」? 目前法官判決最為人詬病的,即是恐龍判決 法律人活在自己的象牙塔內,不食人間煙火 因此,如果考選部決定將「工作經驗」納入考量,就不應該將工作經驗只限於「法律」的 工作經驗 而是應該以更寬敞的心胸,廣納各行各業的優良人才進入司法判決體系 具有工程背景工作經驗的司法官,未來從事工程糾紛判決,才能做出令人心服的判決 具有醫療背景的司法官,則可以在醫療糾紛,發揮其專業 因此,考選部將工作經驗只限於法律工作經驗,恐讓司法官永遠在圈內找人 (三)工作經驗為何只限於「考取後3年」的工作經驗才算數? 如果考選部是為了杜絕奶嘴法官,而設立3年的工作經驗 那為何「考取前」的工作經驗就不算呢? 如果有考生邊工作、邊準備考試,經過10年而考取律師 但依工作經驗組的規定,3年的工作經驗只限於「考取後」才算數 但學生實在不懂,「考取前」與「考取後」的工作經驗,到底差在哪裡? 這已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釋字48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9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7818611.A.A43.html

LoveAsuka: 考試院表示:就算違背平等原則又怎樣(挖鼻 04/01 00:30

hypocrite56: 當然工作限法律啊,不懂法律怎麼當法官 04/01 00:49

hypocrite56: 不限的話,隔壁賣雞排的阿貓阿狗都可以考法官了~ 04/01 00:50

本文在討論司法官的 如果賣雞排的員工,有能力通過司法官考試,為什麼不能當司法官呢? (通過司法官考試,當然一定具備相當的法學程度啊!) ※ 編輯: green2010 (1.34.193.1), 04/01/2015 0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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